第309條(公然侮辱罪)
規定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,所謂公然,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,又所謂侮辱,指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,其實質內涵需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、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。
第 310 條 (誹謗罪)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
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者,不在此限。
第 314 條 (告訴乃論)
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1. 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。例如公然罵人「三字經」、「神經病」、「不要臉」、「無恥」等,均構成公然侮辱罪。如以強暴之方式侮辱他人者,還要加重處罰,如對人潑糞洩憤、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。
2. 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,損害他人名譽。例如隨意傳述某人當小偷、又如指摘某有夫之婦與別人有染之事實、或在報紙或雜誌發表某人為私生子之不實報導等行為,均構成誹謗罪。
民法:
第 195 條 (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)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
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
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,或
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
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
具體的例子:
相對人(案件嫌疑人)於網路上指名道姓罵人,讓當事人覺得不舒服且受到侮辱;首先,網路為公開使人閱覽的環境,所以於網路上侮辱他人,即符合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要件;其次,「指名道姓地罵人」,既然將他人姓名表徵出來,其行為客體亦屬特定;又被害人因此行為而覺得不舒服且受到傷害,精神上已具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情況,綜述,相對人已構成刑法之公然侮辱罪。
簡單的說~
A到B的網誌上留言 "B(網路ID)是第三者"
B 於此是一個可得特定之人(甚至根本是一個特定人)
所以A之行為(縱使A未留下匿名) 自然觸及公然侮辱
B也就是公然侮辱的被害人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石小姐:
換暱稱不換電腦
妳不知道留言會有IP記錄吧?!
妳繼續留
我就繼續幫妳把留言保留
罪是很輕啦!
關很短
錢也罰很少
我想妳也不知道
一旦妳有前科
記錄就會一直跟著妳
警局留的戶口資料
格子裡就會註記「有前科」
每到查戶口的日子
就會有人民褓姆特地繞到妳家關心
妳口中那些
愛妳的老公
挺妳的婆婆
難過的家人
可憐的孩子
花錢請妳來利用上班時間傳簡訊騷擾他人的公司
一定會覺得很榮幸
正常人家沒有的
妳都有
好一個我的家庭真甜蜜
比比 於 June 5, 2008 06:21 PM 回應 | 來源: 220.133.219.225
Angela 於 June 5, 2008 07:46 PM 回應 | 來源: 220.133.219.225
FRIEND 於 June 6, 2008 11:29 AM 回應 | 來源: 220.133.219.225
ADA 於 June 6, 2008 04:38 PM 回應 | 來源: 220.133.219.225
FRIEND 於 June 6, 2008 03:08 AM 回應 | 來源: 122.116.203.55
johnny 於 June 4, 2008 06:30 PM 回應 | 來源: 122.116.203.55
johnny 於 June 5, 2008 09:12 AM 回應 | 來源: 220.229.47.68
對了,公然侮辱罪追訴權時效為一年,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。
就像妳說的
孩子何其無辜
因為媽媽有前科
不能進警校、不能唸軍校、任公職難升官......
該怨誰呢?
妳覺得很好玩
那就繼續玩吧!
上帝都救不了妳
- Jun 06 Fri 2008 16:34
法律小常識
刑法: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